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3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339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林昱宏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其為被繼承人丙○○○之法定繼承人,丙○○○遺有遺產,然丙○○○之遺囑侵害原告之特留分,原告起訴請求被告2 人至少應各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33,514 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667,028 元(計算式:333,514元×2=667,0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
裁判日期:2026-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