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446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洪杰律師
黃鈺玲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經查,本件聲請標的價額,依聲請人主張之遺產範圍及遺產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76,294元,則本件聲請標的價額核定為2,992,098 元(8,976,294 ×1/3
=2,992,098),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等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姚啟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