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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53號聲 請 人 吳芷芸上列聲請人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經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如數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裁判日期:20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