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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61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等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固請求相對人乙○○、丙○○給付扶養費,惟未明確主張其每月請求之扶養費數額與請求之起迄時間,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具狀更正請求之聲明,正確表明請求扶養費之金額、起訖期間,併補正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又本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聲請人餘命超過10年,如聲請人請求相對人乙○○、丙○○每月扶養費之金額合計逾8,334 元以上,則聲請人受扶養所需金額應超過新台幣(下同)百萬元,而未滿千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 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3,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