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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63號原 告 林怡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經查,原告請求被告履行離婚協議給付所積欠之贍養費,屬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44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如數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裁判日期: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