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8號原 告 林○進
林○雪
林○英
林○足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坤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林○坤死前預立遺囑,將其遺產全部贈與原告,且主張可取得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是原告之訴訟利益乃因遺囑之真正而取得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依原告主張之遺產範圍,遺產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040,9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74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附表:被繼承人林○坤之遺產編號 遺產項目 核定價額(新台幣) 1 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00 地號土地 171.15平方公尺× 7,000元=1,198,050元 2 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00 地號土地 1,110.95平方公尺× 7,000元×17116/111095=1,198,120元 3 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00 地號土地 4,205.84平方公尺× 1,200元=5,047,008元 4 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00 地號土地 1,538.9平方公尺× 1,200元=1,846,680元 5 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00 地號土地 23.2平方公尺× 1,100 元=25,520 元 6 台灣銀行存款 723,534元 7 郵局存款 490,322元 8 國泰人壽真情101保險契約(保單號碼:000000000) 66,308元 9 國泰人壽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 0 元 10 國泰人壽鍾愛終身保險契約(保單號碼:0000000000) 139,371元 11 農民健康保險喪葬津貼 306,000元 12 機車(車牌號碼:000-000) 0 元 總計11,040,9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