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91號聲 請 人 黃錦繡相 對 人 趙真理相 對 人 趙維理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真理、趙維理間就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趙真理、趙維理自民國115年1月1日起至其死亡之日止,各按月給付扶養費用新臺幣(下同)1萬元,而聲請人為00年0月00日出生之女性,現年76歲,依113年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所載,其平均餘命超過10年,參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0萬元(計算式:1萬元×2人×12月×10年=240萬元),應徵收調解費2,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9條之規定,亦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紀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