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54號聲 請 人 林威勝
林依采共同法定代理人 宋郁亭共同代理人 潘欣愉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林建榕
曾詩云共同代理人 許惠珠律師相 對 人 林建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案號: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03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節,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專用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等以為釋明,且有本院所調取之上開卷宗可佐,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認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志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