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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救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51號聲 請 人 連蔡美雲

蔡富信相 對 人 吳添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被繼承人蔡文福之兄姊(遺屬身分),蔡文福生前受僱於相對人並於上班途中因發生交通事故死亡而構成職業災害,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案號:本院115年度勞補字第52號),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旨,有本院所調取之上開卷宗可佐,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認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志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