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6號抗 告 人 沈芝均相 對 人 尤美粧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尤美粧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26日本院115年度救字第6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