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1號聲 請 人 郭純妏(財團法人詠江教育基金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詠江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依該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此有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可參。
二、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詠江教育基金會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經屏東縣政府核准設立,嗣後,經本院登記處於114年5月7日變更登記在案(登記簿第29冊第17頁第618號),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因該財團法人於114年11月28日召開第2屆第8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詠江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及屏東縣政府115年1月21日屏府教終字第1150013837號函為證,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07年度法登財字第3號法人設立登記事件、114年度法登他字第50號法人變更登記事件等卷宗查明屬實。經核聲請人聲請該捐助章程修正如附表所示第6條之修正內容,主要係將董事長係專職者得經董事會決議為有給職,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無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不相牴觸,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徵詢主管機關屏東縣政府之意見,據其函復略謂:本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業經其以前開115年1月21日屏府教終字第1150013837號函同意備查等語,有屏東縣政府115年3月5日屏府教終字第1155037176號函在卷可憑,是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附表所示第15條之修正內容,因僅係載明歷次修訂日期之沿革,核其內容,非關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情況,亦與財團法人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聲請人可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再向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即為已足,毋庸向本院聲請裁定變更,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本院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顗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振法附表:
修 正 前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第六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六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但董事長係專職者,得經董事會決議有給職。 第十五條:本章程訂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次修正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 第十五條:本章程訂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次修正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 第2次修正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