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6號聲 請 人 朱耀文(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慈幼之家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慈幼之家捐助章程第十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慈幼之家於民國100年11月2日經屏東縣政府核准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於同年月15日登記在案(登記簿第20冊第19頁第440號),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因該財團法人於115年5月24日召開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屏東縣政府115年6月24日屏府社婦字第1150149867號函為證,並經調閱本院100年度法登財字第2號法人設立登記事件等卷宗查明屬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徵詢主管機關屏東縣政府之意見,據其函復略謂:本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業經其以前開115年6月24日屏府社婦字第1150149867號函同意備查等語,有屏東縣政府115年8月17日屏府社婦字第1155149978函在卷可憑。本院審酌如附表所示捐助章程修正之內容,係刪除會計年度期間之規定及變更年度會計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之期間及文件,核屬財團法人組織運作事項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屬法院得為處分之事項,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及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並無牴觸,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其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顗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振法附表: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十條: 本法人應建立會計制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會計年度,並於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内,將董事會通過之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送主管機關備查。前開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涉及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時,應加附風險評估報告。 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内,將董事會通過之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條: 本法人應建立會計制度,並依照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執行。 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檢具次年度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業務計畫書。 二、年度預算書。 三、工作人員名冊。 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檢具上年度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構備查: 一、業務報告。 二、年度決算。 三、人事概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