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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法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7號聲 請 人 杜俊和(財團法人台灣聖心文教基金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聖心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灣聖心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2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台灣聖心文教基金會於民國87年4月7日經高雄縣政府教育局核准設立,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登記處於87年4月20日登記在案(登記簿第24冊第10頁第511號),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因該財團法人於115年4月30日先後召開第10屆第2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屏東縣政府115年7月17日屏府文推字第1150165900號函為證,並經本院調閱高雄地院87年度法登財字第5號設立登記事件、88年度法登他字第67號、89年度法登他字第124號、91年度法登他字第149號、93年度法登他字第139號、102年度法登他字第264號變更登記事件、本院103年度法登他字第31號、106年度法登他字第64號、107年度法登他字第105號、111年度法登他字第14號、114年度法登他字第11號、114年度法登他字第38號變更登記事件等卷宗查明屬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徵詢主管機關屏東縣政府之意見,業據屏東縣政府115年8月14日屏府文推字第1155151849號函覆稱:本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77頁),復審酌如附表所示捐助章程修正之內容為變更基金總額,尚屬財團法人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應為法院得為處分之事項,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及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並無牴觸,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是其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顗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振法附表(財團法人台灣聖心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條文對照表)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二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伍佰萬元整,由洪信成等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之捐贈。 第二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貳佰萬元整,由洪信成等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之捐贈。

裁判日期:2026-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