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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00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蘇麗雲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1,400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第8條、第46條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應繳納聲請費,並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茲依債權人總人數4人估算,扣除聲請人前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後,尚需補繳1,400元【計算式:2,400-1,000=1,40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又聲請人應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佩玲附件:

一、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113年4月至本裁定送達日止,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細。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方式為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此外,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二、請陳報聲請人目前之職業、每月所得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如係現金給予,請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袋等,若均無,亦應提出收入切結書;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聯絡電話等)。

三、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請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另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調解時陳報其非債權人,請聲請人確認上開事項,如債權人有變更,請提出更正後之債權人清冊。

四、聲請人是否有受扶養人?請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及受扶養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受扶養人之113年迄今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清單及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及陳明聲請人對受扶養人扶養費負擔之計算方式。

五、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是否有租賃情事?並提出證明文件。

六、請提出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之概略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任何津貼或社會補助?若有,請提出相關明細及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若無,亦請註明。

八、提出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縱未曾開立證券帳戶亦須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3年4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九、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其上如有「有效保險契約」,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如保險公司所出具之保單價值一覽表),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陳報本院。另就公會核發查詢結果資料所示,有已註記失效之保單,請說明失效原因為何?何時失效?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如保險公司回函)。

十、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十一、聲請人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成立,然嗣後毀諾。請提出聲請人先前參與債務協商之相關文件(諸如: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所得資料等),並說明該協商條件、日期及利率、分期付款期數為何、是否有不可歸責致毀諾事由(如收入減少,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毀諾時點及當時聲請人之職業、每月收入及支出之數額、已繳納期數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裁判日期:2026-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