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18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黃子芸即黃暖枝代 理 人 簡大翔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1,500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第8條、第46條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茲依債權人之總人數5人,預估郵務送達費為2,5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徵收1,500元(計算式:2,500-1,000=1,50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又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佳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毓如附件:
一、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或調解之詳細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有其他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例如:扣薪)於法院繫屬中?如有,其繫屬之法院及案號。
三、提出聲請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自民國112年8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通知送達日之後)。
四、提出聲請人之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五、請聲請人「目前」(即112年8月迄今)每月薪資收入為何?另請說明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例如收入切結書、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六、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七、提出聲請人現有交通工具(汽車、機車)行照影本,及現值為何之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陳報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為有擔保債權,請說明其行使擔保權後不能受滿足之債權數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資料到院。
九、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