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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藍俊明代 理 人 鄭明達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第8條、第46條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金芸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語珊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迄今之全部銀行存摺及證券存摺內頁影本(含存摺封面)。(務必「補登存摺」自聲請本件聲請更生前2年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如為網路銀行,應提出足資識別該帳戶為聲請人所有之帳號資料等截圖畫面,並應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二、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請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三、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並提出證明文件。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1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租金、水、電、瓦斯、室內家用電話費用等)?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

四、請提出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概略證明文件(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

五、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不論有無投資金融商品,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灣台北市○○區○○○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2年度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開立帳戶明細表、有價證券餘額表、短期票券餘額表、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六、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以本人、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地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無留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數額 1 2 3

七、請說明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或商業行號之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倘聲請人於此期間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聲請人擔任公司負責人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並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回溯5年內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八、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九、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之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切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在職證明代替:

㈠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迄今從事何工作?除每月受領

之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如無法提出,亦請說明原因,並陳報收入切結書。

㈡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有無接受親友資助?若有,每

月資助金額為何?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㈢陳報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說明於何公司行號兼職

及每月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㈣請說明聲請前2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㈤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並詳細說明原因。

㈥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社福補助或津貼(如失業

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身障津貼、房租津貼、育兒津貼、國民年金、疫情紓困補助等)及每月可請領之金額若干。

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㈦有無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

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十、就扶養費之收支,請說明下列事項:㈠聲請人是否有扶養任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如父母、子女

、其他直系血親(含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同住之家屬等人,若有,請說明其為何人?與聲請人之關係?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共同分擔?並請說明其為何需接受扶養?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事?並提出其全戶戶籍謄本(勿遮隱、記事欄勿省略)、親屬系統表、近兩年所得查詢資料、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其他相關佐證資料。

㈡聲請人有無接受他人扶養?若有,則請說明接受何人扶養?

關係為何?每月接受給付金額若干?

十一、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十二、聲請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