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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藍俊明代 理 人 鄭明達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藍俊明自民國115年7月20日中午1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目前積欠之債務總額達新臺幣(下同)380萬元,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債務人為前項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2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

之調解,經本院以11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號受理,於115年1月30日調解不成立,有調解筆錄及調解紀錄表在卷可佐(本院卷第77至79頁)。又聲請人自陳債務總金額約為380萬元,經函請相對人即債權人陳報對本件聲請人之債權結果,聲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約991萬2,899元(本院卷第205頁),尚未逾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所定債務總額1,200萬元之上限。則本院自應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其是否已達不能維持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生活條件,而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⒈聲請人於112至113年均無申報所得,名下有汽車一輛,出廠

年份為93年,已無殘值,亦無股票及有效保單,有聲請人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金融機構存摺暨內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證券帳戶註銷證明等件所示(本院卷第17至21、99至127、211至215、221、223至237頁),其名下有存款1,604元(計算式:472+949+183=1604)。

⒉聲請人自陳於115年4月29日起可領得勞工保險退休金每月1萬

8,472元、身心障礙補助5,437元、老人補助11,221元及中低收入戶列冊加發750元,每月共計3萬5,880元(計算式:18,472+5,437+11,221+750=35,880)等情,有卷附金融機構存摺暨內頁、中低收入戶資料受補助人資料查詢結果等件為證(本院卷第225至237頁、第239至241頁),而稽之聲請人11

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顯示,其於該期間內並無薪資所得,別無其他收入,在查無其他收入情況下,聲請人所陳每月收入既已高於客觀收入資料。準此,本院即以聲請人所陳其每月所得3萬5,880元,作為其目前償債能力之依據。

㈢關於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

聲請人主張每月生活必要費用為1萬7,200元,未逾衛生福利部公告115年臺灣省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515元之1.2倍即1萬8,618元(消債條例第64條之2規定),符合一般人生活開銷之程度,尚屬合理,應認可採。

㈣準此,聲請人每月可處分所得3萬5,880元,扣除其每月必要

生活費用1萬7,200元後,剩餘1萬8,680元(計算式:00000-00000=18680),審酌債權人陳報聲請人目前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等債務總額已達991萬2,899元,仍需44年(計算式:(0000000÷18680÷12≒44)方能清償完畢,即便僅就本金部分亦無法清償,遑論其利息、違約金仍持續增加中,是本院依聲請人現況之年齡、財產、勞力、健康及信用等清償能力為綜合判斷,客觀上處於不足以清償債務之經濟狀態,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所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堪認以聲請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必要,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更生程序清理債務,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金芸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