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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99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葉恩瑜代 理 人 洪國欽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4,000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第8條、第46條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應繳納聲請費,並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茲依債權人總人數10人估算,扣除聲請人前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後,尚需補繳4,000元【計算式:5,000-1,000=4,00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又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宛蓁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迄今之全部銀行存摺及證券存摺內頁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函文送達日之後)。

二、請提出受撫養人之113、114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受撫養人成年後,仍須受聲請人扶養之原因。

三、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請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四、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五、說明聲請人或受撫養人是否尚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聲請人受撫養人自113年起,領取各項補助款之存摺內頁等證明文件。

六、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七、聲請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裁判日期: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