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林昇男代 理 人 李承書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金芸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語珊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迄今之全部銀行存摺及證券存摺內頁影本(含存摺封面)。(務必「補登存摺」自聲請本件聲請清算前2年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如為網路銀行,應提出足資識別該帳戶為聲請人所有之帳號資料等截圖畫面,並應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二、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請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三、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並提出證明文件。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1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租金、水、電、瓦斯、室內家用電話費用等)?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
四、請提出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概略證明文件(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
五、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不論有無投資金融商品,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灣台北市○○區○○○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2年度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開立帳戶明細表、有價證券餘額表、短期票券餘額表、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六、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以本人、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地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無留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數額 1 2 3
七、請說明聲請清算前5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或商業行號之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倘聲請人於此期間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聲請人擔任公司負責人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並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回溯5年內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八、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九、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迄今」之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切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在職證明代替:
㈠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迄今,除每月受領靈和有限公司
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另請陳報職稱。
㈡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2年迄今有無接受親友資助?若有,每月
資助金額為何?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㈢陳報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說明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
每月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㈣請說明聲請前2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㈤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並詳細說明原因。
㈥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社福補助或津貼(如失業補
助、低收入戶補助、身障津貼、房租津貼、育兒津貼、國民年金、疫情紓困補助等)及每月可請領之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㈦有無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
、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十、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十一、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