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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清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陳順敏代 理 人 陳雅貞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陳順敏自中華民國115年6月29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該條例第12條、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㈠聲請人前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15號裁定

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聲請人於更生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14年5月20日,提出分6年、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4,020元,清償總額為289,400元之更生方案,而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等情,經核閱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3號更生事件全卷自明。是本件更生方案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關於聲請人之收入部分,聲請人現受僱於台灣矢崎股份有限

公司,每月薪資約為37,796元,有薪資明細、在職證明書、勞保電子閘門資料查詢結果可參,堪信屬實。至聲請人之支出部分,聲請人陳稱每月必要支出為18,600元,雖未提出全部單據供本院審酌,惟低於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以115年衛生福利部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之數額18,618元,應屬確實。又聲請人之子,年約23歲,為中度智能障礙,名下無財產,有戶籍謄本、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可參,復經本院調取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核閱無訛,又其子113年領有公益彩券甲類經銷商執行業務所得153,800元、114年領有公益彩券淨銷售佣金142,200元,有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28日台彩字第114-2-00228號函、115年1月2日台彩字第114-2-00273號函可稽,是其子是否無工作能力而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並非無疑。縱依聲請人主張其子係將身心障礙資格提供彩券行使用,每月收取1,000元為代價,而認有受其扶養之必要,然其子之扶養義務應由聲請人及前配偶共同負擔,又其子每月領有身心障礙補助津貼5,437元,有屏東縣政府114年屏府社助字第1145056715號函可佐,此部分亦應扣除,是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上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聲請人應負擔之扶養費為6,091元【計算式:(18,618-5,437-1,000)÷2=6,091,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而聲請人主張扶養費每月6,000元未逾前開數額,爰暫以此為其扶養費計算基準。

㈢承上,本院審酌聲請人提出之更生方案,以其於更生方案履

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2,721,312元(計算式:37,796×72=2,721,312),扣除必要生活費共計1,339,200元(計算式:18,600×72=1,339,200)後,所剩餘額為1,382,112元(計算式:2,721,312-1,339,200=1,382,112),而聲請人名下無清算價值財產,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1第2款規定,須逾4/5即1,105,690元(計算式:1,382,112×4/5=1,105,690)已用於清償,始足認聲請人已盡力清償;縱加計其子扶養費每月6,00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及扶養費共計1,771,200元【計算式:(18,600+6,000)×72=1,771,200】後,所剩餘額為950,112元(計算式:2,721,312-1,771,200=950,112),亦須逾760,090元(計算式:950,112×4/5=760,090)已用於清償,始足認聲請人已盡力清償,惟聲請人提出之更生方案清償總額為289,440元,均低於上開金額,難認已盡力清償。

三、綜上,本件與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關於得逕行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此規定之要件不合。又本件查無消債條例第12條規定之情形,本院得依消債條例第61條第2項規定,於向聲請人、債權人曉諭更生程序轉換為清算程序之法律效果,使其等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後,依同條第1項規定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至同條第3項固規定:「第1項裁定得為抗告,並於裁定確定時,始得進行清算程序」,惟參於101年1月4日增訂該規定之立法理由,係指倘聲請人爭執本件有消債條例第12條、第64條所定情形,而不應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者,得提起抗告以為救濟,且於本裁定確定時,始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並非指各債權人均得對本裁定提起抗告,附此敘明。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廖鈞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