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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清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陳見明代 理 人 梁家豪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陳見明自民國115年10月14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而不成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所負債務達新臺幣(下同)3,424,430元(詳見附表)

,前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而不成立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為證,並有債權人陳報狀、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3至50、109頁),堪予認定。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其自陳從事泥作臨時工,每月薪

資約25,000元至28,000元不等,於112至114年均無申報所得,並以基本工資為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名下無不動產等情,有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薪資袋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7至31、127至130、133至139、235、255至257頁),本院審酌聲請人上開所得申報及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情形,認其所陳每月薪資收入尚屬可採,爰以每月28,000元作為其償債能力之基礎。又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必要生活費以衛生福利部公告115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8,618元(計算式:15,515×1.2=18,618)計算,亦可採認。㈢綜上,聲請人每月所得扣除必要支出後,僅餘9,382元(計算

式:28,000-18,618=9,382),而其目前所負債務達3,424,430元,以上開餘額計算,約需30年始得清償完畢(計算式:

3,424,430÷9,382÷12=30,四捨五入至整數位),則聲請人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其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本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清算,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本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簡秀穎附表:(新臺幣/元)編號 債權人 債權人陳報債務 出處(本院卷)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11,825 第195頁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70,286 第171頁 3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2,728 第207頁 4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992,662 第199頁 5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76,929 第183頁 合計 3,424,430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