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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清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28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李雪鳳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呂家鳳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4,000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第82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應繳納聲請費並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茲依債權人之總人數10人,預估郵務送達費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徵收4,000元。又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依玲附件:

一、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請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二、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有無處分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間財產變動狀況(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保險理賠金等);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

三、請提出聲請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聲請人負扶養義務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其未成年子女是否仍就學中。

四、請說明聲請清算前5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或商業行號之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倘聲請人於此期間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聲請人擔任公司負責人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並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回溯5年內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五、請依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製作財產目錄,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項目:

㈠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㈡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

★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另聲請人有無申辦車貸或以車輛申辦抵押借貸?如有,請陳報核貸金融機構或公司之名稱及地址、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款金額,並應提出修正後之債權人清冊,列載該等核貸金融機構為債權人,並應注意列明其債權有無擔保。若為有擔保債權,行使擔保權後不能受滿足之債權數額為何?若有變更,請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

㈢說明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2年起迄今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

、ETF等各項金融商品,或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物及權利(包含但不限於虛擬貨幣、NFT)?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不論有無投資金融商品,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地址:臺北市○○區○○○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2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開立帳戶明細表、有價證券餘額表、短期票券餘額表、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㈣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

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本人及其父母、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地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無留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數額 1 2 3

六、聲請人現實際居住於何處、戶籍地與聲請人之關係(聲請人書狀載戶籍地為親戚所有,親戚欲出售,則為何聲請人仍設籍於此?)。請提出最新1期租賃契約(所提租賃契約之租賃期間至115年2月21日)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

七、陳報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種類。

八、據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陳報狀所載,該債務係於112年10月間以車牌號碼000-0000車輛,設定動產抵押辦理分期付款,聲請人為連帶保證人,聲請人應陳報上開車輛為何人所有?由何人繳付分期金額?另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載該筆債權為「擔任配偶保證人之保證債務」,而依戶籍謄本,聲請人早於100年2月16日與彭健瑋離婚,聲請人所稱之配偶為何人?

九、三名未成年子女有無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開戶,如有應提出其存摺交易明細。

十、陳報先前前置協商之相關資料,並說明何時毀諾?有何非不可歸責事由?書狀所載已清償完畢為何意?並提出已清償資料。註:聲請人向本院陳報或陳述之資料或內容請務必「具體」,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且提出之證明文件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並請「詳細閱讀」上開事項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儘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為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
裁判日期:2026-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