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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清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楊江源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3,500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第8條、第46條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應繳納聲請費,並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茲依債權人總人數9人估算,扣除聲請人前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後,尚需補繳3,500元【計算式:4,500-1,000=3,50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又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宛蓁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迄今之全部銀行存摺及證券存摺內頁影本(含存摺封面)。

二、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請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三、最近2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2年迄今之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切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在職證明代替:㈠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

雇主)、實際收入金額,及提出自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並說明現有無工作,以及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未能提出由雇主出具之薪資證明,應提出收入切結書(載明任職工作地點、任職期間、內容、實際收入金額)。

㈡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2年迄今有無接受親友資助?若有,每月

資助金額為何?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㈢陳報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說明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

每月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㈣請說明聲請前2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㈤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並詳細說明原因。

㈥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社福補助或津貼(如失業補助、低收入

戶補助、身障津貼、房租津貼、育兒津貼、國民年金、疫情紓困補助等)及每月可請領之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㈦有無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

、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五、請說明聲請清算前2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或商業行號之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倘聲請人於此期間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聲請人擔任公司負責人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並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回溯2年內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六、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七、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八、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並說明聲請人戶籍地與聲請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註:聲請人向本院陳報或陳述之資料或內容請務必「具體」,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且提出之證明文件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並請「詳細閱讀」上開事項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