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44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龔琪玲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1,4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茲依債權人之總人數4人,預估郵務送達費為新臺幣(下同)2,4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徵收1,400元(計算式:2,400-1,000=1,40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爰定期命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則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佳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盧建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