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高安琪代 理 人 賴俊佑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4,000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第8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茲依債權人總人數10人估算,扣除聲請人前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後,尚需補繳4,000元【計算式:5,000-1,000=4,00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又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鄒秀珍附件:
一、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有關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種類記載「商品貸款」,是否設定動產抵押?請敘明該動產為何?
二、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請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三、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有無處分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間財產變動狀況(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保險理賠金等);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
四、提出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協商前置專用債權人清冊。
★聲請人上開所提出者均非最新日期,並切勿自行刪減。
五、提出聲請人之民國110、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六、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七、請依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製作財產目錄,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項目:
㈠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㈡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㈢說明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2年起迄今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
、ETF等各項金融商品,或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物及權利(包含但不限於虛擬貨幣、NFT)?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不論有無投資金融商品,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地址:臺北市○○區○○○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2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開立帳戶明細表、有價證券餘額表、短期票券餘額表、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㈣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
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之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或交易明細之資料影本,且務必「補登存摺」自聲請本件聲請清算前2年即113年1月14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如為網路銀行,應提出足資識別該帳戶為聲請人所有之帳號資料等截圖畫面,並應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㈤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
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地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無留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切勿僅提出保險單。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數額 1 2 3
八、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2年(即113年1月14日)迄今之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切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在職證明代替:
㈠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
雇主)、實際收入金額,及提出自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並說明現有無工作,以及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未能提出由雇主出具之薪資證明,應提出收入切結書(載明任職工作地點、任職期間、內容、實際收入金額)。
㈡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2年迄今有無接受親友資助?若有,每月
資助金額為何?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㈢陳報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說明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
每月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㈣請說明聲請前2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㈤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並詳細說明原因。
㈥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社福補助或津貼(如失業補助、低收入
戶補助、身障津貼、房租津貼、育兒津貼、國民年金、疫情紓困補助等)及每月可請領之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㈦有無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
、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九、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並說明聲請人戶籍地與聲請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建物謄本。註:聲請人向本院陳報或陳述之資料或內容請務必「具體」,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且提出之證明文件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並請「詳細閱讀」上開事項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儘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為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