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81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邱麗娟代 理 人 陳冠年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債權人 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有擔保 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 額。債務人清冊,應表明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 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 在地;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1條第1至4項、第8條、第82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志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依玲附件:
一、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有無處分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間財產變動狀況(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保險理賠金等);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
二、請提出聲請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聲請人逐一補正下列財產項目:㈠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
★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另聲請人有無申辦車貸或以車輛申辦抵押借貸?如有,請陳報核貸金融機構或公司之名稱及地址、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款金額,並應提出修正後之債權人清冊,列載該等核貸金融機構為債權人,並應注意列明其債權有無擔保。若為有擔保債權,行使擔保權後不能受滿足之債權數額為何?若有變更,請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
㈡說明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2年起迄今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
、ETF等各項金融商品,或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物及權利(包含但不限於虛擬貨幣、NFT)?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不論有無投資金融商品,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地址:臺北市○○區○○○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3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開立帳戶明細表、有價證券餘額表、短期票券餘額表、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㈢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
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本人及其父母、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地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無留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數額 1 2 3
㈣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址設:臺北
市○○區○○街0號3樓)查詢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提出存摺封面,及自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迄今之內頁影本。提出之存款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若因資料過多遭銀行彙整,請另向金融機構申請彙整區間之交易明細。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四、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自聲請清算迄今之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㈠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2年迄今有無接受親友資助?若有,每月
資助金額為何?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㈡陳報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說明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
每月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㈢請說明聲請前2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㈣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並詳細說明原因。
㈤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社福補助或津貼(如失業補助、低收入
戶補助、身障津貼、房租津貼、育兒津貼、國民年金、疫情紓困補助等)及每月可請領之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㈥有無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
、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五、聲請人現實際居住於何處、戶籍地與聲請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1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租金、水、電、瓦斯、室內家用電話費用等)?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
六、請提出最近1個月聲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並請依該資料所示之債權人更正債權人清冊。另依聲證3資料附表所示中華電信公司對聲請人有債權,請確認是否已清償完畢,若有,請列為債權人並陳報債權。
七、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是否有奢侈消費或出國,若有,請陳報原因。
八、聲請人為何會負本件債務,何時起開始負債,所得款項用於何處,請詳細說明原因。
九、聲請人聲請本件清算前,有無曾經債務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含與銀行公會部分),若有,請說明為何可再聲請清算之原因(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規定參照)。
十、依聲請人聲請狀所附之聲請5資料所示每月僅工作10天,原因為何?為何不找全職工作?
十一、如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以附表並檢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註:聲請人向本院陳報或陳述之資料或內容請務必「具體」,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且提出之證明文件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並請「詳細閱讀」上開事項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儘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為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