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92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塗文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繳聲請費及郵務送達費新臺幣4,000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有擔保 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 額。債務人清冊,應表明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 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 在地;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81條第1至4項、第8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漏未繳納聲請費用,且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茲依債權人之總人數6人,預估郵務送達費為3,000元,加計聲請人應繳納聲請費1,000元外,應徵收4,000元(計算式:3,000+1,000=4,00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又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佳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盧建琳附件:
一、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或調解之詳細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有其他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例如:扣薪)於法院繫屬中?如有,其繫屬之法院及案號。
三、提出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建物謄本。
四、提出聲請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自民國113年9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通知送達日之後)。
五、提出聲請人之112、113、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六、請聲請人「目前」(即113年9月迄今)每月薪資收入為何?另請說明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例如收入切結書、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七、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八、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有無處分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間財產變動狀況(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保險理賠金等);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
九、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請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並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最新」聲請人之金融債權人清冊。
十、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儲蓄型、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十一、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聲請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十二、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十三、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並提出證明文件。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1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租金、水、電、瓦斯、室內家用電話費用等)?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
十四、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2年迄今有無接受親友資助?若有,每月資助金額為何?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五、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十六、請說明聲請清算前5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或商業行號之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倘聲請人於此期間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聲請人擔任公司負責人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並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回溯5年內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十七、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