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聲字第47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王筱雲代 理 人 王志中律師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訴訟代理人 史文孝 周明嘉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華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代 理 人 陳怡穎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代 理 人 黃心漪、柯易賢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代 理 人 喬湘秦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代 理 人 王姍姍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代 理 人 陳映均、何宣鋐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王筱雲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5日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4號裁定應予免責,相對人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15年4月28日以115年度消債抗字第9號裁定駁回抗告,相對人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提起再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15年8月17日以115年度消債抗字第4號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在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魏睿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