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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1號聲 請 人 董哲弼相 對 人 黃振益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2,700,000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78053號清償票款民事執行事件關於相對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物所為強制執行程序部分,於本院115年度補字第143號(含其後改分之案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裁判確定、和解、調解成立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王光弘就兩造簽訂金錢借貸契約作成109年度雄院民公弘字第01014號公證書(下稱系爭公證書)為執行名義(執行債權金額新臺幣900萬元,下稱系爭債權),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78053、27111號民事執行事件,就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下稱系爭拍賣物)為強制執行,並定於115年3月24日拍賣系爭拍賣物。惟系爭債權業經聲請人清償完畢而不存在,對此,聲請人已就相對人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等訴訟,現由本院以115年度補字第143號案件(下稱本案訴訟)審理中。系爭拍賣物一旦拍定,勢將難以回復原狀。爰聲請於上開本案訴訟訴判決終結前,裁定准予供擔保停止前開強制執行程序進行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債務人、繼受人或占有人,主張第1項之公證書有不得強制執行之事由提起訴訟時,受訴法院得因必要情形,命停止執行,但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者,法院應定相當之擔保額,命停止執行,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擔保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固屬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惟此項擔保係擔保執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應受之損害,故法院定擔保金額時,自應斟酌該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以為衡量之標準,非以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48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4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案外債權人即屏東縣恆春鎮農會前於114年4月18日,持本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為強制執行名義,對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4年度司執字第27111號案件(下稱27111號執行事件)辦理;嗣陸續有案外債權人吳恒水等14人亦聲請就前揭執行事件參與分配;相對人亦於114年10月30日持系爭公證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就前揭執行事件參與分配,本院即就相對人聲請執行案分114年度司執字第78053號案件(下稱78053號執行事件)辦理,嗣承辦司法事務官將78053號執行事件併入前揭27111號執行事件繼續辦理;27111號執行事件已定於115年3月24日就附表所示之物行第二次公開拍賣程序,27111號執行事件迄尚未終結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執行案卷核實。

㈡查相對人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既為公證法第13條第1

項第1款規定之公證書,又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停止本件強制執行,揆依公證法第13條第3項規定,本院即應准許所請。至聲請人應供擔保之金額,經審酌聲請人所提本案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即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900萬元,此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115年度補字第143號)核閱無訛,本案訴訟應適用通常程序,且為得上訴第三審事件,依司法院所訂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之辦案期限各為2年、2年6月、1年6月,合計為6年,依首揭說明,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即為延後受償期間所生之法定利息損失,循此計算,為270萬元(計算式:900萬元×6年×5%=270萬元),爰酌定本件停止執行之供擔保金額為270萬元。

㈢至本件聲請意旨雖亦主張27111號執行事件應全部停止執行云

云,然觀諸聲請狀僅列相對人1人為對造,又27111號執行事件尚有其餘案外債權人聲請繼續執行中業說明如前,自無從僅以本件聲請停止27111號執行事件之全案進行,本件縱聲請人嗣依本裁定為相對人供擔保,亦僅得停止27111號執行事件中關於78053號執行事件部分程序,乃為當然,聲請人逾此範圍之主張,尚非有據,應予駁回。

四、據上結論,本件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恩慈附表:

114年司執字第027111號 財產所有人:董哲弼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屏東縣 恆春鎮 大潭 915 461.18 全部 備考 2 屏東縣 恆春鎮 大潭 916 199.67 全部 備考 3 屏東縣 恆春鎮 大潭 922 77.93 全部 備考 4 屏東縣 恆春鎮 大潭 936 818.40 全部 備考 5 屏東縣 恆春鎮 大潭 938 826.88 全部 備考 6 屏東縣 恆春鎮 大潭 939 29.03 全部 備考 7 屏東縣 恆春鎮 大潭 941 890.70 全部 備考 8 屏東縣 恆春鎮 大潭 943 168.21 全部 備考 9 屏東縣 恆春鎮 大潭 944 1,674.56 全部 備考 10 屏東縣 恆春鎮 大潭 945 242.23 全部 備考 11 屏東縣 恆春鎮 大潭 946 1,667.81 全部 備考 12 屏東縣 恆春鎮 大潭 947 339.65 全部 備考 13 屏東縣 恆春鎮 大潭 950 1,121.01 全部 備考 14 屏東縣 恆春鎮 大潭 951 83.48 全部 備考 15 屏東縣 恆春鎮 大潭 952 1,139.11 全部 備考 16 屏東縣 恆春鎮 大潭 954 801.03 全部 備考 17 屏東縣 恆春鎮 大潭 955 594.08 全部 備考 18 屏東縣 恆春鎮 大潭 957 2,171.30 全部 備考 19 屏東縣 恆春鎮 大潭 963 321.62 全部 備考 20 屏東縣 恆春鎮 大潭 964 719.81 全部 備考 21 屏東縣 恆春鎮 大潭 965 2,763.87 全部 備考 22 屏東縣 恆春鎮 大潭 966 682.52 全部 備考 23 屏東縣 恆春鎮 大潭 967 538.07 全部 備考 24 屏東縣 恆春鎮 大潭 967-1 836.20 全部 備考 25 屏東縣 恆春鎮 大潭 969 1,106.94 全部 備考 26 屏東縣 恆春鎮 大潭 975 3,645.18 全部 備考 27 屏東縣 恆春鎮 大潭 1167 1,136.60 全部 備考 28 屏東縣 恆春鎮 大潭 1168 48.08 全部 備考 29 屏東縣 恆春鎮 大潭 964地號上之水井(含抽水馬達1組) 0 全部 備考 30 屏東縣 恆春鎮 大潭 種植於915、916、966、967、967-1地號土地上之象牙樹26株、羅漢松86株、七里香63株、豬母乳2株、諾麗果1株、青龍株3株、桑樹2株等景觀樹 備考 31 屏東縣 恆春鎮 大潭 962 1,427.98 全部 備考 32 屏東縣 恆春鎮 大潭 958 3,264.01 全部 備考 休閒農場之平面停車場用。 33 屏東縣 恆春鎮 大潭 915、916、966、967、967-1地號上之水井(含抽水馬達)1組 0 全部 備考 34 屏東縣 恆春鎮 大潭 915地號上貨櫃一只 0 全部 備考 35 屏東縣 恆春鎮 大潭 958地號上貨櫃一只及分離式冷氣室內外機一組(廠牌:歌林) 0 全部 備考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暫571 屏東縣○○鎮○○段000○0000地號 --------- 無 第一層:482.58 合計:482.58 全部 備考 建物起造人:墾丁龍潭休閒農場有限公司 2 暫572 屏東縣○○鎮○○段000地號 --------- 無 第一層:26.57 合計:26.57 全部 備考 涼亭。建物起造人:墾丁龍潭休閒農場有限公司 3 暫573 屏東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 無 第一層:209.08 合計:209.08 全部 備考 建物起造人:墾丁龍潭休閒農場有限公司 4 暫574 屏東縣○○鎮○○段000○000地號 --------- 無 第一層:206.78 合計:206.78 全部 備考 建物起造人:墾丁龍潭休閒農場有限公司 5 暫575 屏東縣○○鎮○○段000○000地號 --------- 無 第一層:167.74 合計:167.74 全部 備考 建物起造人:墾丁龍潭休閒農場有限公司 6 暫576 屏東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 無 第一層:274.68 合計:274.68 全部 備考 建物起造人:墾丁龍潭休閒農場有限公司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