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2號聲 請 人 董哲弼相 對 人 蕭洪秋香
王洪鳳珠余聰毅余宗憲吳銀郎吳聰榮即吳楊麗琴之繼承人
吳志雄即吳楊麗琴之繼承人
吳月秋即吳楊麗琴之繼承人
王仁樂余月鳳蔡秉逸洪妍玲洪郁婷蕭麗美蕭本融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屏東縣○○鎮農會(下稱○○鎮農會)於民國114年4月18日持本院所核發之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物(下稱系爭拍賣物),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27111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並定於115年3月24日拍賣系爭拍賣物。相對人為系爭拍賣物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人,然聲請人與相對人並無債權債務關係系爭抵押權不存在,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確認系爭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之訴,現由本院以115年度補字第144號事件(下稱本案訴訟)審理中,系爭拍賣物一旦拍定,勢將難以回復原狀。爰聲請於上開本案訴訟判決終結前,裁定准予供擔保停止前開強制執行程序進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明示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同條第2項所以例外規定得停止執行,係因回復原狀等訴訟,如果勝訴確定,債務人或第三人之物已遭執行無法回復,為避免債務人或第三人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必於認有必要時,始得裁定停止執行。如無停止執行必要,僅因債務人或第三人憑一己之意思,即可達到停止執行之目的,不僅與該條所定原則上不停止執行之立法意旨有違,且無法防止債務人或第三人濫行訴訟以拖延執行,致害及債權人權益。故受訴法院准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擔保停止執行,須於裁定中表明有如何停止執行之必要性,始得謂當。而有無停止執行必要,更應審究提起回復原狀或異議之訴等訴訟之債務人或第三人之權利是否可能因繼續執行而受損害以為斷。倘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提訴訟為不合法、當事人不適格、顯無理由,或繼續執行仍無害債務人或第三人之權利者,均難認有停止執行之必要(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8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按停止執行之裁定,僅於停止事由有關之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發生效力,不及於其他非該聲請事件之債權人,執行法院仍得依其他聲請強制執行債權人之聲請,繼續強制執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868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系爭執行事件係○○鎮農會聲請強制執行,且對系爭拍賣物聲
請執行者,尚有第三人即聲明參與分配債權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第三人即併案債權人黃振益、吳恒水、王翠屏。除相對人王洪鳳珠以外之相對人蕭洪秋香、余月鳳、余宗憲、余聰毅、吳銀郎、吳聰榮即吳楊麗琴之繼承人、吳志雄即吳楊麗琴之繼承人、吳月秋即吳楊麗琴之繼承人、王仁樂、蔡秉逸、洪妍玲、洪郁婷、蕭麗美、蕭本融(下稱相對人蕭洪秋香等14人)於114年10月3日以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繼續執行,本院即就相對人蕭洪秋香等14人聲請執行案分114年度司執字第72124號案件(下稱72124號執行事件)辦理,嗣承辦司法事務官將72124號執行事件併入系爭執行事件繼續辦理;系爭執行事件就系爭拍賣物已定於115年3月24日進行第二次公開拍賣程序,系爭執行事件尚未終結乙節,業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本案訴訟卷宗查明屬實。㈡聲請人主張之停止執行事由,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
,亦僅對所列之系爭抵押權債權人即相對人蕭洪秋香等14人發生效力,對於其他債權人(包含相對人王洪鳳珠)自不生效力,是縱使本院裁定准許聲請人對本件相對人供擔保後停止執行,系爭執行事件之其他併案債權人並不受本裁定之拘束,併案執行債權人就系爭執行事件仍得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繼續進行強制執行程序,從而,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在客觀上即無停止執行之實益可言,難認有停止執行之必要。再徵之系爭執行事件於進行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時之公告記載,系爭拍賣物之最低拍賣價格合計為新臺幣000,000,000元,而以聲請人所提起之本案訴訟欲確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數額,佔系爭執行事件之比例非高,倘依聲請人之聲請予以停止執行系爭執行事件,勢必影響系爭執行事件多位執行債權人其債權之受償與滿足,而拖延系爭執行事件之進行,致害及多數債權人權益。準此,基於上述說明,並審酌兩造間利害關係之權衡比較,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後停止系爭執行事件,顯無必要。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金芸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語珊附表:
114年司執字第027111號 財產所有人:董哲弼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屏東縣 ○○鎮 ○○ 915 461.18 全部 備考 2 屏東縣 ○○鎮 ○○ 916 199.67 全部 備考 3 屏東縣 ○○鎮 ○○ 922 77.93 全部 備考 4 屏東縣 ○○鎮 ○○ 936 818.40 全部 備考 5 屏東縣 ○○鎮 ○○ 938 826.88 全部 備考 6 屏東縣 ○○鎮 ○○ 939 29.03 全部 備考 7 屏東縣 ○○鎮 ○○ 941 890.70 全部 備考 8 屏東縣 ○○鎮 ○○ 943 168.21 全部 備考 9 屏東縣 ○○鎮 ○○ 944 1,674.56 全部 備考 10 屏東縣 ○○鎮 ○○ 945 242.23 全部 備考 11 屏東縣 ○○鎮 ○○ 946 1,667.81 全部 備考 12 屏東縣 ○○鎮 ○○ 947 339.65 全部 備考 13 屏東縣 ○○鎮 ○○ 950 1,121.01 全部 備考 14 屏東縣 ○○鎮 ○○ 951 83.48 全部 備考 15 屏東縣 ○○鎮 ○○ 952 1,139.11 全部 備考 16 屏東縣 ○○鎮 ○○ 954 801.03 全部 備考 17 屏東縣 ○○鎮 ○○ 955 594.08 全部 備考 18 屏東縣 ○○鎮 ○○ 957 2,171.30 全部 備考 19 屏東縣 ○○鎮 ○○ 963 321.62 全部 備考 20 屏東縣 ○○鎮 ○○ 964 719.81 全部 備考 21 屏東縣 ○○鎮 ○○ 965 2,763.87 全部 備考 22 屏東縣 ○○鎮 ○○ 966 682.52 全部 備考 23 屏東縣 ○○鎮 ○○ 967 538.07 全部 備考 24 屏東縣 ○○鎮 ○○ 967-1 836.20 全部 備考 25 屏東縣 ○○鎮 ○○ 969 1,106.94 全部 備考 26 屏東縣 ○○鎮 ○○ 975 3,645.18 全部 備考 27 屏東縣 ○○鎮 ○○ 1167 1,136.60 全部 備考 28 屏東縣 ○○鎮 ○○ 1168 48.08 全部 備考 29 屏東縣 ○○鎮 ○○ 964地號上之水井(含抽水馬達1組) 0 全部 備考 30 屏東縣 ○○鎮 ○○ 種植於915、916、966、967、967-1地號土地上之象牙樹26株、羅漢松86株、七里香63株、豬母乳2株、諾麗果1株、青龍株3株、桑樹2株等景觀樹 備考 31 屏東縣 ○○鎮 ○○ 962 1,427.98 全部 備考 32 屏東縣 ○○鎮 ○○ 958 3,264.01 全部 備考 休閒農場之平面停車場用。 33 屏東縣 ○○鎮 ○○ 915、916、966、967、967-1地號上之水井(含抽水馬達)1組 0 全部 備考 34 屏東縣 ○○鎮 ○○ 915地號上貨櫃一只 0 全部 備考 35 屏東縣 ○○鎮 ○○ 958地號上貨櫃一只及分離式冷氣室內外機一組(廠牌:歌林) 0 全部 備考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暫571 屏東縣○○鎮○○段000○0000地號 --------- 無 第一層:482.58 合計:482.58 全部 備考 建物起造人:墾丁龍潭休閒農場有限公司 2 暫572 屏東縣○○鎮○○段000地號 --------- 無 第一層:26.57 合計:26.57 全部 備考 涼亭。建物起造人:墾丁龍潭休閒農場有限公司 3 暫573 屏東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 無 第一層:209.08 合計:209.08 全部 備考 建物起造人:墾丁龍潭休閒農場有限公司 4 暫574 屏東縣○○鎮○○段000○000地號 --------- 無 第一層:206.78 合計:206.78 全部 備考 建物起造人:墾丁龍潭休閒農場有限公司 5 暫575 屏東縣○○鎮○○段000○000地號 --------- 無 第一層:167.74 合計:167.74 全部 備考 建物起造人:墾丁龍潭休閒農場有限公司 6 暫576 屏東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 無 第一層:274.68 合計:274.68 全部 備考 建物起造人:墾丁龍潭休閒農場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