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7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謝政新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等間宣告破產事件(本院115年度破字第3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本院115年度破字第3號宣告破產事件審理終結前,除有別除權者外,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有破產聲請時,雖在破產宣告前,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拘提或管收債務人,或命為必要之保全處分,破產法第72條定有明文。關於保全之方法,法無明文。惟衡酌破產制度之設計,係債務人陷於一般的不能清償其債務時,基於債務人之財產為全體債權人債權之總擔保,為免債權人各別以通常之強制執行方法為滿足其債權之手段,使債權人間發生顯著不公平現象,乃利用法律上之方法,強制將債務人全部財產依一定程序為執行及分配,以使債權人可平等受償,及予債務人復甦之機會,並防止一般社會經濟恐慌。故破產法第72條之保全處分目的在維護債權人之總體利益,其保全範圍非以單一債權人之債權為限,而係以日後可成為破產財團之債務人全部財產為範圍,以期破產程序能順利進行。是有破產聲請時,雖在破產宣告前,倘法院經審酌後認宣告破產之可能性較高時,自得依前開規定為命強制執行程序停止之必要保全處分,始符破產制度維護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用意。至有別除權之債權人,固可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其權利,但別除權之標的財產,於破產宣告後仍屬於破產財團,故此僅涉及保全處分之方法及內容,非謂破產法第72條所定保全處分僅限於禁止債務人就特定財產為處分或變更現狀之行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5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向本院聲請宣告破產(案列115年度破字第3號),伊名下所有之不動產應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然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79787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執行如附表編號1至6、9所示等財產,倘遭拍賣分配,恐影響全體債權人之權益,亦有害宣告破產程序之進行,爰依破產法第72條規定,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遭相對人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租公司)聲請強制執行其如附表編號1至6、9所示等財產,其中編號9之陽信銀行存款新臺幣(下同)27,007元(含匯款手續費30元)部分,業經本院以民國115年4月8日屏院昭民執川114司執字第79787號執行命令,准許中租公司收取該存款債權,陽信銀行里港分行復於115年4月17日以陽信里港字第1150007號函復,已匯款至中租公司指定帳戶在案,是聲請人上開陽信銀行存款業已執行完畢而消滅,至前揭其餘財產,則尚未執行完畢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核閱無訛。
四、聲請人自陳其名下所有之財產價值約為37,930,951元,其負債總額計算至115年4月15日為止計53,335,530元,業據其提出財產目錄、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建物謄本、本院民事執行處115年3月12日函、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等件為證(見破字卷第17至77頁),且核本院宣告破產事件尚未為准駁之裁定,業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查確無誤。
五、聲請人現存資產清償有別除權之債權及優先稅捐債權後是否有足敷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債務之其他財產存在,尚待原法院調查結果,且攸關本件保全處分之判斷。而破產程序係以破產人所有屬破產財團範圍之財產分配予各債權人,為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該拍賣所得,於扣除有別除權之抵押權人受償後,如有餘額,即應依破產法之規定而為分配,是聲請人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財產,於本件宣告破產裁定確定前,自有保全之必要,應予准許,逾此範圍部分,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鄒秀珍附表: 編號 財產名稱 權利範圍 面積 (平方公尺) 附註 1 屏東縣里○鄉○○○段00○號建物 全部 142.05(3層樓鋼筋混凝土造,含陽台) 門牌號碼同鄉茄苳路74-33號(基地坐落同段36地號) 2 屏東縣里○鄉○○○段00號建號建物(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暫編建號) 全部 67.71 (1層) 門牌號碼同鄉茄苳路74-33號 (基地坐落同段32、35、36地號) 3 屏東縣里○鄉○○○段00地號土地 3396分之629 343.65 - 4 屏東縣里○鄉○○○段00地號土地 全部 218.1 - 5 屏東縣里○鄉○○○段00地號土地 全部 81.12 - 6 屏東縣里○鄉○○○段00地號土地 3396分之629 107.51 - 7 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廠牌TOYOTA)乙台 - - - 8 壯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400股 - - - 9 現金572,963元(扣除匯款手續費30元) - - 原聲請人聲請範圍為6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