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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7號聲 請 人 謝成山

謝世帆共同代理人 謝銘仁上列聲請人聲請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6758號清償債務事件之司法事務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6758號承辦司法事務官迴避,揆諸上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然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顗雯

法 官 劉佳燕法 官 廖鈞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紀婕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26-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