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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護字第 1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護字第165號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兒童A准予延長安置叁個月,至民國115年11月17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B與其男友於民國115年5月15日凌晨疑似發生口角及肢體衝突後,即騎機車外出,後於同日中午B遭發現意識不清躺在租屋樓梯處,經送醫治療後發B身上多處瘀傷,疑因遭受親密關係暴力,且服用過量安眠藥,致意識不清須住院治療。兒童A為國小一年級身分,父母於112年2月20日離婚,同年2月3日經法院裁定由B單獨監護,案父親現遭屏東地檢署通緝失聯中,經尋找A相關親屬資源,致電案舅舅多通未果,案外祖母現住於療養院,未有照顧能力,經多方查找,未有適任之照顧者,B也仍需住院治療,無任何資源可協助照顧A,故聲請人於115年5月15日下午17時整緊急安置A於寄養家庭,並聲請繼續及延長安置在案(即115年度護字第115號),期限至115年8月17日。A目前於寄養家庭受穩定之生活照顧,B已於115年5月18日出院,並與現任男友搬至男友母親於高雄之住所,現任男友母親亦有意願協助A之後續照顧,此居住環境及替代照顧人力議題後續將做跨區行政協助進行家訪評估,並邀請B、B現任男友、B現任男友之母親共同討論A之後續照顧計畫。綜上所述,A之家庭支持系統不足,B過往獨自照顧A,照顧量能及知能顯有不足需被提升,且現尚未召開家庭決策會議,A後續之替代照顧資源及生活安排尚未具體明確,目前亦無其他親屬或替代照顧資源以供協助,為維護A之人身安全及考量其最佳權益,並提供妥善之照顧,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聲請予以延長安置A三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必要之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

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2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本院115年度護字第115號民事裁定影本、屏東縣兒童少年保護個案法庭報告書、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屏東分事務所兒童少年家庭寄養安置評估報告、本院兒童及少年安置事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兒童及少年安置事件陳述意見單等文件為證,堪信為真實。爰審酌B雖已出院,然尚未就A之照顧資源、生活安排有明確之規劃及目標,且A周遭亦無其他親屬或替代照顧資源。經專業社工評估,A目前仍不宜返家,若未予延長安置A,其人身安全恐有危險之虞,為維護兒少最佳利益,堪認本案有延長安置之必要,且B亦同意本案延長安置。從而,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秀蓉附表對照表(115年度護字第165號) A A03 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市○○里○○巷00號 (現安置中) 兒少送達代收人 黃淑玲 (送達處所保密) B A05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市○○路000號(屏東○○○○○○ ○○○)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裁判日期:202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