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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護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護字第7號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相 對 人即受安置人 A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兒童A准予延長安置叁個月,至民國115年4月23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社工至案家調查其他家戶兒保個案時,發現兒童A下肢有疑似責打痕跡,經檢視A四肢及面部傷勢多有紅腫瘀青,B坦承因A打破玻璃導致同住兒少受傷,B遂於民國114年10月19日18點將A帶至浴室使用木棍及牌尺進行責打,並主動表示本次非第一次管教A,過去已有多次因A不聽管教而進行責打造成今日之傷勢。經聲請人社工帶A前往醫院進行驗傷及診療,驗傷結果為頭部外傷併多處瘀青、兩前臂、兩大腿及右腹部瘀青。評估A年幼無自我保護能力,B過度管教施責打非首次,A易再度陷入危險情境當中,雖A之外祖母居住於高雄,但參酌過往評估,其外祖母親職能力薄弱、教養能量仍有待評估,是A目前無其他合適替代照顧資源,經聲請人於114年10月20日緊急安置,並經鈞院准予繼續安置在案。聲請人於114年12月03日邀請案外祖母及B召開TDM團體決策會議,討論B接返A返家準備等事項,然B未參與會議,案外祖母則透過通話與會。經會議擬定B需接受親職教育,且案外祖母及B需每月安排與A進行會面以維繫親情。惟聲請人主責社工,自會議結束後無論用電話或透過友人轉知,均無法與B及案外祖母取得聯繫,目前B之行動電話已被停話,顯見案家配合度低,現況無法提升案家整體照顧A之準備。綜上所述,聲請人評估案家配合度低,現況無法提供A穩定之生活照顧,且無法與B取得連繫,目前A年幼且無自我保護能力,聲請人為維護A安全及身心發展,評估A暫不適宜返家,為維護兒少最佳利益及保障A之人身安全,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之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必要之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2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本院114年度護字第262號民事裁定影本、屏東縣政府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緊急安置通知、社團法人屏東牽守關懷協會屏東縣兒童即少年寄養服務(含親屬安置)寄養個案摘要報告、屏東縣政府社會處枋寮中心安置個案處遇狀況報告書等文件為證,堪信為真實。爰審酌A長期遭受B之不當管教,而A尚年幼無自我保護能力,亦無其他合適替代照顧資源,經專業社工評估,目前A仍不宜返家,且迄今B仍失聯,是認若未予延長安置A,其人身安全及身心健康恐有危險之虞,為維護兒少最佳利益,堪認本案有延長安置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附表對照表(115年度護字第7號) A A03 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00巷0號 (現安置中) 兒少送達代收人 張乃心 (送達處所保密) B A05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同上 居屏東縣○○鄉○○○街000號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裁判日期:202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