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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裁全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裁全聲字第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屏東縣新園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紀鳳娟代 理 人 鄭文旭相 對 人即債務人 蔡雪英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9日所為之115年度裁全字第1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 530條第 3 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 533 條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115年裁全字第1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案卷宗可稽。茲債權人屏東縣新園鄉農會聲請撤銷該項之假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533 條、第 530 條第 3 項、第 95 條、第 83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書記官 唐明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裁定
裁判日期:202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