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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4號原 告 董哲弼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洪秋香等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查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一項為「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7年5月7日以屏恆跨字第850號收件、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44,000,000元、清償日期108年4月30日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惟起訴狀內並無附表之記載,其聲明並不明確,致本院無從特定審判範圍,亦無從核定訴訟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須附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金芸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裁判日期:2026-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