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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60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麗紳即鑫豐煤氣行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萬9,48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072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萬4,072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宛蓁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6-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