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78號原 告 鄭民宗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素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
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故原告提起給付之訴,依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所表明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與法院所為之判決主文,均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否則即為不合法定程式。查本件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欄有關利息部分僅記載自民國115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計算期間,並未填載利息之年利率為何,致請求利息不確定,而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是原告所提書狀之程式記載自有欠缺,爰請補正利息之年利率(應載明特定年利率比例)。且「事實及理由」欄部分亦未記載原因事實之始末,致法院無從知悉本件請求之原因,復未載明本件請求權依據(適用之法律關係及法律條文等),而無從知悉訴訟標的為何,應具狀補正。並提出起訴狀繕本。
㈡另原告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佳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盧建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