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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80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訴訟代理人 林志明上列原告與被告謝謝你食品有限公司、黃宇賢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其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本件依上開規定,利息、違約金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5年3月19日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萬3,903元(利息、違約金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萬400元,尚應補繳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黃宇賢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依玲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 別 計 算 本 金 起 算 日 終 止 日 計算基數 年 息 給 付 總 額 項目1(請求金額78萬6,282元) 1 利息 9,645元 114年8月3日 115年3月19日 (229/365) 2.295% 138.88元 2 利息 59萬3,472元 114年10月19日 115年3月19日 (152/365) 1.720% 4,250.89元 3 利息 18萬3,165元 114年8月3日 115年3月19日 (229/365) 2.295% 2,637.35元 4 違約金 9,645元 114年9月4日 115年3月3日 (181/365) 0.2295% 10.98元 5 違約金 9,645元 115年3月4日 115年3月19日 (16/365) 0.459% 1.94元 6 違約金 59萬3,472元 114年11月20日 115年3月19日 (120/365) 0.1720% 335.6元 7 違約金 18萬3,165元 114年9月4日 115年3月3日 (181/365) 0.2295% 208.45元 8 違約金 18萬3,165元 115年3月4日 115年3月19日 (16/365) 0.459% 36.85元 小計 7,620.94元 合計 79萬3,903元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