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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9號原 告 南成液化煤氣分裝所法定代理人 劉佳璋

劉慈娥上列原告與被告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8,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聖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謝紀婕

裁判案由:給付權利金
裁判日期:202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