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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91號原 告 張秀玉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國中間請求返還借款,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45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宛蓁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