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91號原 告 張秀玉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國中間請求返還借款,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45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宛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