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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7號原 告 吳雅萍訴訟代理人 賴昌榮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余予彤間請求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惟因本件業經本院以115年度救字第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簡秀穎

裁判日期:202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