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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9號原 告 蕭心褕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律師被 告 潘玟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又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2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房地(下合稱系爭房地)移轉登記及返還予原告。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訴之聲明應以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準。經原告陳報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90萬0,711元(計算式:附表一3,777,430+附表二3,123,281=6,900,711),則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690萬0,7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2,347元,扣除已繳2萬1,507元,原告尚應補繳6萬0,840元(計算式:82,347-21,507=60,84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佳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毓如附表一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屏東縣 屏東市 檳榔腳 一 510-1 240.00 1/58 備考 2 屏東縣 屏東市 檳榔腳 一 511 172.00 1/58 備考 3 屏東縣 屏東市 檳榔腳 一 512 489.00 1/58 備考 4 屏東縣 屏東市 檳榔腳 一 513 282.00 1/58 備考 5 屏東縣 屏東市 檳榔腳 一 514 112.00 1/58 備考 6 屏東縣 屏東市 檳榔腳 一 518 431.00 1/58 備考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7 592 屏東市○○○段○○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屏東市○○路000號5樓之3 公寓 鋼筋混凝土造 五層:90.30 總面積:90.30 全部 備考 市場交易價值計算: 與上列房地相近路段之不動產(含基地)於起訴相近時點(115年2月間)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41,832元(計算式:總價3,800,000元總面積90.84平方公尺=41,83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房屋面積為90.30平方公尺,交易價額應為3,777,430元(計算式:房屋面積90.3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41,832元=3,777,4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附表二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屏東縣 屏東市 林內 99 62.00 全 備考 2 建號 142 屏東市○○段00地號 磚造 一層:47.15 騎樓:6.57 總面積:53.72 全部 屏東市○○路000巷0號 備考 市場交易價值計算: 與上列房地相近路段之不動產(含基地)於起訴相近時點(114年11月間)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58,140元(計算式:總價6,000,000元總面積103.20平方公尺=58,14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房屋面積為53.72平方公尺,交易價額應為3,123,281元(計算式:房屋面積53.72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58,140元=3,123,28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裁判日期:202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