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2號原 告 謝佳芳訴訟代理人 吳承翰

涂月香被 告 億圓富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吉珥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信託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226建號房屋(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00巷0號,下稱系爭房屋,合稱系爭房地),於民國104年10月5日以信託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回復登記所受之利益即系爭房地之價值計算,而系爭土地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32萬9,745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155.63㎡×公告土地現值11,500元/㎡=1,329,745元),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為38萬1,000元,有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系爭房屋115年房屋稅課稅明細表附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1萬745元(計算式:1,329,745+381,000=1,710,74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6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1,62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宛蓁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