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4號原 告 康滋容訴訟代理人 陳言恩律師被 告 劉宇恩
康文萍康又予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原告請求分割坐落屏東縣○○鎮○○段00地號土地及同段24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而系爭房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課稅現值及原告就系爭房地應有部分均如附表所示,有民事起訴狀及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53,78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38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宛蓁附表:
編號 地號土地/建號建物 (均坐落屏東縣東港鎮) 面積 (平方公尺) 公告土地現值/課稅現值 原告應有部分 現值 (新臺幣) 1 新福段66地號土地 177.76 48,697元 12分之1 721,365元 2 新福段24建號建物 794,500元 6分之1 132,417元 合計 853,7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