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48號原 告 李承樺被 告 劉康銓
劉基城劉政銘
李易臻李岱如李武元李易儒陳威良方許雪慈方豐益方筱濱方龍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分割,以起訴時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及原告之應有部分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7萬6,085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24,300元×499.52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1/20=6,676,08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9,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檢附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所有權人資料勿遮隱)、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陳報系爭土地目前分管狀態(可於地籍圖上粗略繪製)、周圍道路標示、使用現況與照片。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佳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