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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62號原 告 楊瓊如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律師被 告 許映珍即閻嘉琪之繼承人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448、1449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有應有部分2分之1移轉予原告,而系爭房地交易價額依原告所提變更期款協議書所載係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等情,有民事起訴狀在卷可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500萬元(計算式:00000000÷2=0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萬5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宛蓁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6-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