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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64號原 告 葉亭吟即春金電氣行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竹田鄉公所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49萬9,13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4,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柏瑜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裁判日期:2026-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