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65號原 告 杜佩芸訴訟代理人 王智恩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國展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