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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86號原 告 永恆同心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淑芬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傅麗香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1,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上開期限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㈡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金芸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裁判日期:2026-06-08